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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8-01 03:03:50
一、

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

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由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

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找法网提醒,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资料图)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附属需役地而存在的特性,即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与需役地、供役地具有不可分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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