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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六旬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6月6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发生于高铁上的“霸座”事件屡见不鲜,霸座被行拘,对于当事人和受众而言,都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则的法制教育课。
高铁霸座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不折不扣的违法之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交通运输工具,对号入座就是大家必须遵守和依法维护的“规矩”。购票人拥有乘坐权和处置权,如果想要调换座位,就需与他人好好商量,任何以势压人、倚老卖老、胡搅蛮缠式的“霸座”,都是罔顾规则底线、漠视他人权益的行径。若每个人都任性抢座、不按规则办事,岂不是乱了套?对付“霸座”无赖,讲道理更当明法律,劝阻无效就当法律追责。让霸占他人座位的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等劣习才有望得以收敛与根除。(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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