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中经历未婚生育的比例有多高?未婚生育的原因是什么?未婚生育对初婚有什么影响?近期发表的一项社科研究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探究。
(资料图)
该研究今年3月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人口学刊》,题为《中国女性未婚生育现状及其婚姻进度效应》,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金光照及该中心教授翟振武。
该研究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CFS2017)数据分析中国1980年以后出生女性的未婚生育现状,结果表明约6.5%的女性曾经历未婚生育事件,其中超过九成的未婚初育是计划内怀孕的结果。婚姻登记制度对婚龄的限制、传统事实婚姻惯习、男孩偏好、多孩偏好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女性的未婚生育。
作者指出,未婚生育状况中国与西方国家产生了明显的分野,西方国家的未婚生育水平更高并且对婚姻造成了推迟效应,但在中国,“育”和“婚”尚未出现明显“脱钩”,先育往往紧随着后婚。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继续发展、传统与现代深入磨合,婚姻和生育之间的绑带是否会一直保持紧密仍未可知。
1980年后出生的中国女性中约有6.52%经历过未婚生育
该文显示,非婚生育已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生育的重要来源,会对婚姻的形成、维持和解体造成影响,使婚姻、家庭和代际的关系更加复杂化,给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在未婚同居蔓延的背景下,未婚生育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但国内仅有少数文献对全国层面的未婚生育现状进行了定量研究。
该文采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的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CFS2017)数据开展相关分析,这项调查的目标总体是2017年7月1日零时居住中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的15-60岁中国籍女性人口(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该文将研究对象聚焦198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她们自出生以来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浪潮,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经历与此前出生的女性可能存在系统差异,便于研究者考察婚育关系转变是否在中国已发生。
该研究将某次怀孕结束时间早于初婚时间且怀孕结果为活产的女性识别为经历过未婚生育的女性。最终符合研究设计的合计样本量为89412。
研究显示,根据CFS2017数据,截至2017年,198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中有约6.52%经历了未婚生育,其中91.28%的未婚生育女性的初育是由计划内的怀孕带来的。
该文尝试用某一年活产中非婚生育的比例(简称非婚生育比例)侧面反映中外女性未婚生育水平的差异。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家庭数据库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美国的非婚生育比例始终维持在40%左右,挪 威、丹麦等北欧国家始终保持在50%以上,智利和冰岛甚至高达70%左右,而CFS2017统计的中国的未婚生育比例从2010年的10.4%下降到2016年的4.3%。中国的未婚生育比例相较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处于较低水平。
该文拟根据相关数据和文献尝试性地揭示未婚生育的原因,分析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作者提出,婚姻登记制度对婚龄的限制是导致未婚生育的重要因素。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男女两性的法定婚龄分别为22周岁和20周岁,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则无法通过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有所放宽。(注:《婚姻法》在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婚姻家庭相关内容被纳入《民法典》,但由于该文样本的婚育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及之前,因此本文仍采用《婚姻法》的相关表述。)
CFS2017数据显示8.49%的未婚生育女性在18岁之前发生初次生育行为,35.23%的未婚生育女性在20岁之前发生初次生育行为。这部分女性可能在18周岁或20周岁之前发生了怀孕事件,但由于未达法定婚龄,所以她们无法在怀孕期间登记结婚,导致了未婚生育的发生。
表1. 未婚生育女性累计未婚比例变化(%)。论文附图表1展示了以15岁作为初婚风险年龄起点,未婚生育女性的累计未婚比例变化,可以发现 18岁之前未婚生育女性始终保持较高的未婚比例,18岁以后未婚比例有小幅下降,20岁之后则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婚龄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未婚生育的发生。其次,作者提出,未婚生育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传统观念带来的事实婚姻的存在。CFS2017数据显示9.26%的农村198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经历过未婚生育,而这一比例在城市女性中为4.08%,农村女性比例明显高于城市(卡方检验显著),这说明部分未婚生育可能是由事实婚姻惯习造成的,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法理秩序与礼治秩序错位的结果。
此外,作者认为,计划生育的实施也可能对女性未婚生育造成影响。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对配偶双方生育的数量限做出规定,配偶双方无法确定能否在婚内生育男孩,因而可能出现为了能够顺利传宗接代而根据生育结果再决定是否结婚的现象。
同时,部分家庭仍存在多孩偏好或者一男一女的子女性别结构偏好,而未婚女青年较少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辖和服务,因此可能导致部分青年决定通过婚前生育来实现多生多育。
未婚生育会促进女性走入初婚
未婚生育会对女性初婚造成怎样的影响?
对此,该研究首先利用Kaplan-Meier方法描绘初婚事件的显现过程。其次,采用离散时间 Logit模型来实证分析未婚生育对女性初婚风险的影响。
在研究设计上,作者认为,相较于无未婚生育的女性,有未婚生育的女性可能受个人特征影响,本身就倾向于早婚或者晚婚,即存在选择性偏差,这对于考察未婚生育事件对初婚风险的“净效应”存在干扰,因此该研究采用倾向值分析方法来识别和控制这种选择性偏差。研究选择了出生队列、受教育程度、民族、兄弟姐妹数、所在区域和城乡居住地作为协变量进行倾向值匹配。
图1.分未婚生育状况的初婚Kaplan-Meier生存曲线。论文附图利用Kaplan-Meier方法的分析结果显示,如图1(a)所示,进入初婚风险期后,在绝大多数年龄上,经历过婚前生育女性的未婚比例均低于没有经历婚前生育的女性。如图1(b)所示,匹配后样本的Kaplan-Meier生存函数图也显示未婚生育女性在各年龄上的未婚比例均低于无未婚生育女性。研究利用离散时间风险模型进行分析,模型1包含了倾向值匹配前的样本,根据模型1可以发现在控制其他变量之后,未婚生育显著促进了女性的初婚,使女性初婚发生比增加了56.05%;模型2对倾向值匹配后样本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未婚生育对初婚风险的促进作用依旧显著,未婚生育使女性初婚发生比增加了57.46%。
整体上来看中国1980年以后出生女性的未婚生育事件对其初婚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出一种促进作用。作者提出,这种促进效应可能是由社会制度因素和个体观念因素共同造成的。
首先,制度因素会带来未婚生育的婚姻促进效应。一方面,婚姻登记的婚龄限制导致部分具有传统婚姻偏好的未婚生育女性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迫不及待”地进入婚姻。另一方面,在同居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婚姻权利只保留在法律婚姻之中,未婚父母如若决定共同抚养子女,那么出于生活的考虑可能选择进入法律婚姻。
其次,子女中心主义和合法性诉求也会促使女性在未婚生育后结婚。当前中国家庭文化中仍以子女中心主义为主,父母对子女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视。而非婚生育在中国仍带有一定的“非法”标签,未婚父母可能为了给予子女合法的家庭地位和家庭环境而选择进入法律婚姻。
最后,制度因素和子女中心主义的互动也使未婚生育对婚姻起到促进作用。在我国,户口是个人享受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前提,没有户口的个体在中国将会“寸步难行”。2015年12月 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未婚生育子女落户的程序。但在此之前,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以及缴清社会抚养费证明等。
此外,研究还通过分出生时段分析,考察了未婚生育的婚姻进度效应是否随着社会变迁发生了转变。
分析结果显示:1980-1984年出生队列女性的未婚生育对初婚造成推迟作用,1985-1989年和1990年及以后的出生队列女性的未婚生育对初婚起到促进作用,且后者的促进作用更强。
作者认为,其原因可能在于,较早出生队列的女性可能意识不到自身的事实婚姻在法律层面上其实是“不合法的”,或者她们可能更习惯于这种不具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而随着社会发展,户口对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结婚证明也与越来越多的个体权利相关联,年轻队列女性及其配偶更可能决定在未婚生育之后结婚。这种变化反映出传统观念和行为与现代化发展之间的相互角力与磨合。
中国“育”和“婚”尚未脱钩,与西方国家差异明显
该研究还考察了不同年龄段女性经历未婚生育的状况。
图2.分出生队列和城乡的未婚生育女性占比。论文附图注:样本量为89 412。图2显示随着出生队列的推迟,整体女性中经历未婚生育的比例呈现先升后降的态势,从 1980年出生队列的8.33%波动上升至1989年出生队列的9.87%,随后出现下降。
作者分析道,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经济社会要素的发展变化会对女性未婚生育造成影响,这种影响有正有负。
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渐活跃的人口流动为女性未婚生育的增加提供了可能。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与流出地人们的接触减少,在流入地的人际关系相对割裂,并且受到的社会监管相对宽松,因此传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规范对其个人私生活的约束能力减弱,个人的情感和私生活乃至生育行为均处于隐秘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未婚生育。
此外,长期在外流动可能减弱流动人口对于回户籍地领证结婚的积极性,他们发生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的推行、性别平等意识增强、孩子数量需求下降以及女性初育年龄推迟都会促使女性未婚生育减少。
作者进一步分析道,分城乡的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上述机制。如图2所示,1980-1991年出生的农村女性发生未婚生育的比例随队列推移(出生年份推迟)呈现一定的上升,而相应队列的城市女性发生未婚生育的比例则保持相对稳定甚至有所下降。因此整体水平上女性发生未婚生育比例的增加主要来自农村女性未婚生育发生比例的增加,这是因为这批队列的农村人口经历了更加剧烈的人口流动。
90后的农村女性和城市女性发生未婚生育的比例随队列推移(出生年份推迟)均呈现下降且城市下降更早,这说明相关抑制未婚生育增加的因素正在逐渐发力,且由于抑制因素更容易在城市取得成效,因此城市女性发生未婚生育比例的下降早于农村女性。
整体趋势来看,作者认为,中国的未婚生育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随着社会变迁呈现明显的增长,反而呈现下降态势。中国女性经历未婚生育比例的波动主要是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和传统文化习俗相互冲突、彼此磨合的结果。
相对于中国,西方国家的未婚生育水平更高并且对婚姻造成了推迟效应。这种差异是对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社会制度与文化规范差异的映射。
在社会制度方面,许多西方国家中同居等亲密伴侣关系已经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非婚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其与婚内生育均被视为生育的正常形式。同时,完善的生育支持体系(包括生育津贴、公共托幼服务等)使国家和抚养人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减轻了父母的养育负担。
中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与之不同。中国对合法婚姻之外的生育的接受度仍较低,虽然部分未婚生育是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所致,但对于事实婚姻的双方而言,他们的婚姻是经过周围亲属社会网络见证的,因此他们主观上认为自己的生育是“合法”的。
作者认为,中国的“育”和“婚”并未出现明显脱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继续发展、传统与现代深入磨合,婚姻和生育之间的绑带是否会一直保持紧密仍未可知。
作者特别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国家逐渐取消生育限制、废止社会抚养费和取消结婚对生育津贴领取的限制,以及部分省份取消结婚对生育登记的限制,社会制度层面对婚姻与生育的捆绑已逐渐放宽,这可能会对未来未婚生育的走势及其婚姻进度效应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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